1。8亿理财变44万,银行员工造假失联,最高法指令审理

概括:北京某公证处1.8亿银行理财到期仅剩44万,客户经理长期送假对账单掩盖挪用。银行称涉案员工精神失常失踪,并以"先刑后民"为由拒责。最高法认定刑民事实不同,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实体审理,强调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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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买了银行理财只剩下44万元了,银行称涉案员工"精神失常"失踪。。。。。。

没出事万事大吉,出事了银行总是甩锅员工。

既明常说:

很多人都对银行有一种莫名的天生信赖感。


爱屋及乌,盲目相信银行及工作人员,很多用户对银行工作人员也是非常信任,没有半点防备。


却往往被银行工作人员卖了还帮忙数钱。


有的银行员工,利用"银行"这个金字招牌,利用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为了自己的业绩,经常做出违规的事情,将客户往火坑里面推。


银行员工坑客户的案例既明此前已经讲过很多了,但今天这个操作最过份,损失金额也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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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银行理财只剩44万
客户经理"精神失常"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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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购买的1.8亿理财产品到期后只剩44万,客户经理上门五年,送的都是加盖公章的假对账单;案发后,银行称涉案人员一人"精神失常"失踪,一人已离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一桩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理财资金失踪案再度引发金融行业高度关注。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后,最高法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打破了银行试图以刑事程序规避民事责任的壁垒。


据裁定文书披露,涉案公证处于2013年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此后五年间,银行客户经理定期上门递送的对账单始终显示账户状态"正常",完美掩盖了资金被擅自划转的真相。


截至2018年6月,公证处动用账户内1.8亿元本息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此时才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结合大连银行2025年最新业绩数据来看,这起跨度数年的资金迷局,不仅折射出该行内控体系的严重缺失,更在其盈利承压、合规风险频发的背景下,增添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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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迷局复盘:
五年虚假对账掩盖挪用真相
"先刑后民"主张遇司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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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1.8亿元资金"蒸发"案的起点,要追溯到2013年12月。彼时,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近三年时间里,该公证处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笔向涉案账户累计转入3.6亿元,资金规模逐步扩大,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资金挪用埋下了致命隐患。


涉案账户开立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便承担起与公证处的对接职责,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相关单据凭证,供公证处财务人员核对。令人费解的是,直至2018年,这些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上,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核算无误,看似无懈可击,成功掩盖了背后的资金异动。


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涉案账户就已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直至2017年9月,账户内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其中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实际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便基本无任何交易记录,而公证处对此一无所知。2018年6月21日,根据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公证处确认账户内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并于6月29日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动用全部1.8亿元资金购买该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公司理财产品。这份理财协议落款处加盖有"罗某某"人名章,而相关单据同样由客户经理李某上门递送,并未经过银行柜台正规办理流程。


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迟迟未能兑付本金及收益,公证处多次沟通无果后,才惊觉账户资金早已"蒸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及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陷入激烈交锋,司法鉴定结果进一步揭开案件疑点: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大连银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刘某某"(公证处会计)的签名均为冒用,但公证处公章、法人章却真实有效,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的作案轨迹。


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印章系伪造,同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该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案件陷入僵局。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这一局面才得以打破。最高法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民事争议聚焦于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最终,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为案件后续裁判锚定了方向。


截至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作出实体裁判,但这一再审裁定,已成为金融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典型参考,也直指银行在资金监管中的失职责任。大连银行最终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尚未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该案的判决将进一步明确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倒逼银行强化内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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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能总当"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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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储户资金的"守门人",安全义务是底线。若一出事就以"涉刑"为盾牌,将自身责任撇得干干净净,那储户的安全感将从何而来?刑事要查,民事同样要理。银行不能总当"事后诸葛亮",把"已开除""已报警"当成万能免责声明。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住储户的钱,这是银行最基本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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